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四大悖论 发表时间:2021年04月25日 | 发表人:

    来源:解放军报

    413日,日本政府召开内阁会议,单方面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上百万吨核废水排入大海。日方声称:此举不可避免”“刻不容缓,是政府研究后的选择。为证明核废水的安全性,个别日本政府高官甚至声称,这些废水喝了也没事。然而,这些论调均经不起仔细的推敲和科学的考证,存在严重的悖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日本政府此举涉嫌违反国际法,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国家责任。

    日本一直试图将自身定位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如今却罔顾周边邻国的严重关切和日本国民的强烈反对,置全球海洋环境和国际公共健康安全于不顾,执意要把上百万吨核废水排入太平洋。此乃悖论之一。

    福岛核事故是迄今全球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独立专家发表联合声明指出,日方将核废水排放入海可能影响太平洋地区数百万人的生活,对人权保障构成极大威胁。绿色和平组织也指出,日方决定无视生态环境,完全是不正义的。把因自身疏忽产生的大量核废水排放入海,任由放射性残留物污染广大的太平洋海域,极端不负责任。

    在核废水排放入海的问题上,日方虽摆出了一副重视外界关切的姿态,却没有与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此乃悖论之二。

    为什么日本迟迟不愿在国际机构框架下成立包括中国专家在内的技术联合工作组,接受国际评估核查和监督?如果确实如日方所称,经处理的核废水已符合国际安全标准,日方为何不敢与各利益攸关方展开磋商,而仅仅向其盟友美国作了通报?耐人寻味的是,美国一边声称日本似乎采取了符合全球公认的核安全标准的做法,并认为日方一直对自己的决定保持透明,但另一边,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却发布了一条关于禁止进口日本食品的警示。

    日方声称,核废水排放入海的决定参照了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但全世界从无将核事故产生的核污水排海的先例,哪来的国际惯例?又何来国际标准?此乃悖论之三。

    迄今为止,国际法上并不存在由国际第三方机构对处理后的核废水进行检验再排海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检验程序和标准。绿色和平组织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提议把福岛的核废水排放到海中,根本不是基于什么科学或什么技术,而是基于日本政府的政治利益和东电公司的经济利益,其代价是整个太平洋沿岸乃至太平洋生态系统被影响。这种行为非常无耻!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本应严格遵守公约规定,但其单方面做出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创下了严重核事故处理后废水向海洋排放的恶劣先例,严重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此乃悖论之四。

    一是违反保护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二是违反不产生跨境损害的义务;三是违反与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义务;四是违反保持信息透明的义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日本应对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有害变化的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应将环评结果向主管国际组织提交报告,主管国际组织应将这种报告提交所有国家。就环境影响评价而言,从目前情况看,既没有相关国际组织收到过日本的报告,也没有国家表示看到此类报告。

    海洋是人类的共同家园,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处置问题不只是日本国内问题。日本政府必须虚心听取国际社会的正当呼声,从专业角度认清自身的种种悖论,秉持科学态度,履行国际义务,对国际社会、周边国家以及本国国民的严重关切作出应有回应。(作者黄惠康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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