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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水排海的说辞站不住脚 发表时间:2023年04月25日 | 发表人:
来源:中国网
日本政府决定在7月将福岛核污水排入大海。此举遭到许多国家反对。为强化国际公关,日本提出一系列混淆视听的说法。现针对其部分主张予以回应,以正本清源,辨明是非。
日方主张一:日本所排之水并非“核污染水”,而是“ALPS处理水”。
日本所排之水因2011年福岛核事故而产生,曾直接接触熔化的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碳-14、碘-129等60多种放射性核素,被严重污染。虽经“多核素去除设备”(ALPS)处理,但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调查发现,该技术不能去除放射性氚或碳-14,也不能完全去除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锶-90、碘-129和钴-60,所以称为“核事故放射性污染水”,简称“核污染水”。而正常运行的核电站所产生的废水并不直接接触反应堆堆芯,与福岛核事故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水有着本质不同。
日方主张二:经海水稀释之后,水中的氚浓度将达到日本管制标准的四十分之一以下。
稀释不能减少排放核污染水的放射性总剂量。“绿色和平”组织称,现存福岛核污水内放射性氚的辐射总量相当于1946至1993年47年间全球排入太平洋的核废料总和的66%。这还未计入除氚之外,福岛核污水中含有的其他多种放射性核物质的辐射量。历史上从未有如此大量放射性核物质排放到海洋中的做法,它对海洋环境及生物链带来的影响难以预料。在排放之前,日本应该与相关各方签订协议,设定排放的放射性物质总量上限。
日方主张三:世界各国的核电站废水排放标准并不按事故反应堆还是正常反应堆进行区分。
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研究所海洋化学家肯·布塞斯勒(Ken Buesseler)认为,日本排放的是核事故发生后的放射性污水,是否可以参照正常核电站运行计划中的排放标准值得探讨。美国蒙特雷国际研究院教授费伦茨·达诺基-维瑞斯(Ferenc Dalnoki-Veress)也认为,日本排污入海并非将核电站正常产生的废水以有计划、受控的形式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在这种情况下,应用“倾倒”一词代替“排放”。
日方主张四:福岛核电站每年排放的放射性物质数量低于每年22万亿贝克勒尔的管理目标值,比许多正常核电站的排放量还要低。
除了年排放量之外,还要关注排污年限。按照现在计划,日本将持续排污30年。但这个期限很可能只是一个幌子。韩国原子能研究院研究员宋镇镐认为,其排放时间可能延长到60年。其实,除了现有的核污水,日本还有两类核污水如何处理没有说清楚。一是为了减少储存量,日本从核污泥中抽出的高放射性水;二是未来退役会产生更多更强的核污染水。未来,日本很可能将上述两类新增的放射性更强的核污染水一并排入太平洋。
日方主张五:国际上并无公约规定向海洋中排放放射性物质需要事先取得其他国家的理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明确以下义务:一是避免造成他国污染的义务;二是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日本排污入海造成了公约所指的“海洋环境污染”,并将污染扩展到日“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属于“将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变成另一种污染”的行为。
《伦敦倾废公约》第194条规定,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或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得给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损害。《<伦敦倾废公约>1996年议定书》明确提出“只要不能证明没有其他替代处置方法就不能倾倒”的风险预防原则。日本排污入海显然违背该原则。
日本政府对核污染水的处置不科学、不公开、不透明。在同周边邻国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前,日本不应擅自启动核污染水排海。日本科学界也应当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力阻日本政府实行贻害子孙的错误做法。(作者诸旭辉系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高级顾问、郭晓兵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军控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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