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关于专家劳务相关增值税代扣代缴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年10月28日 | 发表人:

    各位专家学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规定,自2026 年 11 月 1 日起,境内自然人向本中心提供咨询、研究、设计等属于文件列明范围的应税服务,本中心作为价款支付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相关劳务费用时,将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扣缴范围:专家为本中心提供咨询服务、教育授课、研究服务、设计服务等符合办法规定的应税交易;额度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按规定扣缴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政策执行申报。

    发票相关:本中心完成增值税扣缴申报,由中心代开发票并由经办人通知自然人按时缴纳增值税;您也可按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开具后请及时向中心经办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其他说明:本项安排为落实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要求,不改变劳务报酬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原有流程。如您对涉税事项存有疑问,可联系中心经办人员咨询。

    再次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上海日本研究交流中心

    2026年10月28日

    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链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9/t20260904_39967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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